重点串讲(一):2021年广东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知识点
物权
一、物权的客体物
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物理学上的物与民法上的物是有区别的:
物理学上的物:具有一定物质形态、占有空间范围的物质。
民法学上的物: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支配,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2)特点
①必须是人身以外的物质资料。例如:人体器官作为人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当人体器官与人体分离时,可以作为民法上的物;
②必须有一定使用价值。废弃物是物理上的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
③必须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例如:星云尚不能为人类所支配。
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1)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
流通物: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进行流转的物生活资料;
限制流通物:依法只能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流转的物香烟、部分药品;
不流通物:依法不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流转的物武器、毒品
(3)动产与不动产
以移动后是否改变性质、降低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4)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物代替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其他物代替
判断技巧:是否可以“借”,有借有还的为特定物
可以借特定物:字画
不能借种类物:笔
(5)主物和从物
主物锁
从物钥匙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分割以后并不丧失其性质、用途、价值的物豆腐
不可分物:不能分割或分割以后丧失其性质、用途、价值的物房屋
(7)消耗物和不消耗物
(8)原物与孳息物
原物果树
孳息物果实
(9)有主物与无主物
(10)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砖
合成物房屋
集合物百货商场
(11)定着物与附着物
定着物-家具上的油漆
附着物-衣柜里的大衣架
(12)混合物与附合物
根据结合在一起的物相互之间的可分离程度进行的分类。混合物比附和物的可分离程度大。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1)所有权的含义:
①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所有权是一定社会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②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客体是物,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所有权的义务;
③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所有权指财产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独占支配权。
(2)所有权的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独占性的支配权,具体体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①自权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有物所享有的权利,不需任何中介就可以直接、无条件地支配其所有的物,并且依自己的意愿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的权能。所有权的此特征,区别于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②完全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能。除所有权以外的任何物权,都是不完全物权;
③恒久性:所有权无存在期限的限制;
④单一性:所有权是对标的物的统一支配权,不是各项权能的简单迭加;
⑤弹力性:所有权的权能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而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分离。当然,这种分离并不丧失所有权的支配力。当他物权消灭时,那些离开整体的权能便复归原位,所有权恢复到原来的圆满状态。
三、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权能的概念: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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