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串讲(三):2021年广东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合同法”知识点
合同法的一般原理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称的合同,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的定义,合同就是协议,协议就是合同。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合资各方就共同投资举办合资企业的要点和原则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协议,就合资各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为合同。合同与协议的主要区别是:协议涉及合资各方的在举办合资企业中的原则和要点,合同涉及合资各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协议中包含了权利义务的内容,亦具有合同的性质。区分协议和合同的主要标志,就是权利义务的规定。
备忘录、意向书因不具备权利义务内容,不是合同,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的特征
①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律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②合同是双方、多方或共同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成为合同当事人,一般合同中当事人为二人,但也有三方当事人的情况。三方以上当事人共同订立合同的,称共同合同行为。例如: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劳动合同。
③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合同的种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规定了一定名称和调整规范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为其确定一定名称和特定规范的合同。
合同法不断规范,就将越来越多的合同纳入有名合同范围;但实践中,会不断出现新类型的合同,尚属无名合同。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不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多数合同为双务合同;
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为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主要区别是
①义务履行的顺序意义不同;
②风险负担不同;
③因过错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
(3)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根据订立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以将合同划分为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虽然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确是合同的权利人,可以独立享有权利。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原则上订约人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只能给第三人带来利益。第三人在权利不能实现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接受合同权利。当第三人拒绝接收权利时,由订约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由第三人的继承人享受。
(4)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之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划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5)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事前拟订,对方当事人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即对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要么不签订合同,不得对合同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对于降低交易成本,简化交易过程很有意义。但是,不不一定反映对方当事人的全部意志。因此,为维护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或在合同中采用的格式条款,作出了专门规定。
①规定了提供合同条款一方的义务;
②规定了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表现;
③对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适用特殊的解释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
⑴要约的概念
要约,又叫发盘或报盘、报价、发价,是指缔约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当事人为受要约人,简称受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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