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归纳(二):2020年广东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必背知识点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二、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种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监护人的更换、撤换:
1.监护人的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监护的终止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指监护关系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六、住所的含义: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七、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八、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九、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十、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十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十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十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十四、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2.人的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十五、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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